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五)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软件企业评估需准备文件:
(一)软件企业评估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近三年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企业近三年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经协会评估的《软件产品证书》、系统集成类企业需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或软件产品购销合同等软件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评估上一年度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包括社保网上申报系统截屏和支付社保中心的银行付款凭证或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
(六)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评估上一年度(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经营期间对应材料)财务报表,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2、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情况归集表;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及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说明。
(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八)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CMM/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
(九)软件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调查表;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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