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代理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服务内容:
1、请求方代理
代委托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开展证据分析、无效宣告理由撰写等相关工作。
2、证据检索
为提出无效宣告进行的专利性检索。
3、专利无效宣告-被请求方代理
针对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代委托人进行意见陈述的撰写和/或专利文件的修改。
4、口头审理代理
代委托人进行口头审理的出庭和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