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
主要服务内容:
1. 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委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
2. 专利权评价报告作出后,请求人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代为提出更正请求(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