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遇到商标所有权人被他人提出“撤三”后很气愤的说:我正在使用这个商标啊,怎么会被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原因提出撤销申请呢?生气,一定是有人觊觎我的商标,我要把我的使用证据都摆出来,让提出撤销申请一方不能如愿!然而在平静后,需要整理材料做答辩时,却尴尬的发现自己没有使用证据或提出的使用证据没有证明力,更生气了,想问天问大地怎么会这样!
今天,小睿就来说说“撤三”答辩中什么样的证据才是有效证据,以及商标所有权人该注意哪些问题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商标不被撤销。
首先说说“撤三”答辩中的灵魂——使用证据,哪些证据可以作为使用证据呢?我们一一梳理。
1. 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也就是说从你提出的证据上要体现出“主角儿”,一看就是被提出“撤三”的“这一位”。要是模模糊糊、似像非像,或者私自来了个大整容、大变脸,改变了商标的主要部分,让整体外观有了显著区别,那可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采纳的。
2. 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大家都知道商标注册的时候是选择了明确的商品或服务的,要是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可不行。比如你这回被提“撤三”的商标原本是注册在30类面包上的,但你的业务慢慢发展着也做起了32类饮料,你却没有在相应的类别重新申请就直接使用了,这时候你把饮料上印有该商标的产品作为使用证据提出来,当然是不被认可的啦。
3. 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这一条的意思呢,就是你提的证据要能清晰明确的表现出该商标就是你自己在用,或是经过合法程序许可给的其他人使用的。总不能明明商标的注册人是你,你提出的证据却显示使用人是隔壁老李。当然了你可以说你是许可给大老李用的,但如果提供不出许可备案这些合法证明文件,这就不能算做有效证据啦。
4. 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这条就很好理解了,别人对你的商标提出撤销的理由是“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你举出的证据要说明是在对方提出申请前三年内有使用。要是提出的使用证据都是四五六七八年前的,自然不能作为反驳理由啦。
5. 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也就是说,举出的证据要说明是在中国国内使用的,同时也要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即原则上以商业交易为目的,在市场流通领域中对商标的使用行为,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该商标与其他商标,起到识别作用。
说完了“撤三”答辩中准备证据材料的要求,就由此来谈谈在日常中该怎样做才能在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时能够有理有据、从容应对呢?
l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应与注册证上的标样尽量保持一致,不得改变显著特征使用。商标的排列方式、大小写、颜色、简繁体等对整体外观影响不大的部分,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些微调整。但是改变商标主要部分或通过改变外观恶意攀附其他商标的行为是一定被不可取的。
l要做好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工作。在日常经营中注意备份各种使用证据,进行分类收集整理。尤其是发票、合同等能证明商品在市场实际流通的文件,一定要注意分类保留。
l注册人改变地址后要及时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地址变更申请。商标局通知商标注册人答辩的挂号信是寄至商标注册地址的,经常有一些注册人在更改了注册地址后由为怕麻烦等原因没有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导致收不到商标局寄出的挂号信,最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错过了答辩的机会。
l选择正规专业的代理机构。一家靠谱的代理机构会在日常中指导商标权人正确使用商标以规避风险,并保存商标使用证据;若是收到商标局抄送的“撤三”答辩文件及时通知商标权人,在答辩期限内给出专业建议;在需要答辩的时候为商标权人理清思路,帮助准备证据材料,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小睿突然蹦出:这说的不就是我嘛!如果还有其他任何想要了解的,都欢迎来咨询我们哦,风里雨里,睿信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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