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许多人会产生这样一个疑问,既然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那么我们申请驰名商标有什么意义?如果有这个疑问,说明你还并不了解驰名商标巨大的价值,下面就让我们走进驰名商标,揭开驰名商标脸上神秘的面纱。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里的相关公众指的是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是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拥有驰名商标的商家往往占同类市场销售份额较大。消费者往往对驰名商标较为熟悉,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也比较信赖。市场上的商标千千万万,但是真正在全国范围内驰名的却万里挑一。驰名商标可以说是企业综合实力及产品质量的象征,可谓是商标的最高荣誉。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办法
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严格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对企业的各方面素质都有着较高的要求,真正得到认定难度也较大。主要有以下两种认定途径:
(一)行政认定
1、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3、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二)司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这里的法院指的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三、认定驰名商标的意义
1、《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商标法》第四十五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商评委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制度中,对恶意注册的,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
3、《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4、《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商标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6、《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公约的任何成员国,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对于其他成员国主管机关认为该国一项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有义务予以保护。
可见,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更大,在商标近似审查中更加严格。保护范围大、内容更加全面,为驰名商标的使用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减少企业的后顾之忧。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四、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
我们了解了驰名商标的含义、认定途径和异议后,是不是想知道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做出了说明: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前款所称“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看了小睿的说明,有没有一种拨开云雾见天日的感觉?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帮助大家揭开蒙在驰名商标脸上的神秘面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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