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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睿说 | 商标“撞车”明星姓名,侵权了吗?
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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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同胡辣汤”、“张亮麻辣烫”、“林志玲化妆品”……近年来,名人的名字被他人注册成商标的事件层出不穷,也不乏名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姓名权而与之对簿公堂的案例。商标“撞车”明星姓名,侵权了吗?

说起这些名字,方大同,诶?这不是那个唱一人留两人疚三人游的台湾R&B歌手吗?张亮?啊,这是不是那个模特界做饭最好的,厨子界儿子最可爱的,当爹的里腿最长的那个?林志玲?呀,这不就是说“萌萌,站起来”,还有为我们指明无数“前方两百米靠左直行,请注意该路段有违章拍照,请依限速行驶”的萌音导航志玲姐姐嘛!他们怎么分别成了胡辣汤、麻辣烫和化妆品的名字了呢?

这三个例子也是存在不同的情况滴。

方大同一案中,虽然方大同胡辣汤这一商标已被商评委做出了无效决定,但方大同胡辣汤店的老板表示自己在此之前从来没有听说过方大同这位歌手,给胡辣汤馆起这样的名字也有自己独特的含义,认为自己并无攀附明星的意图。台湾R&b歌手与自己所经营的胡辣汤馆在业务范围上也相差甚远,不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胡辣汤店老板不服商评委的撤销裁定,已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中。

张亮一案中,张亮本身是一个比较普遍的名字,只看麻辣烫的名字可能并不必然的使消费者将其与模特张亮产生唯一对应的联系。张亮本人对张亮麻辣烫提出侵权主要是由于张亮麻辣烫在店内使用了张亮的照片,这明显就是在误导消费者嘛。本来世界上叫张亮的人千千万万,但挂上张亮和儿子天天的照片做宣传,就不能说店家没有恶意攀附“明星老爸张亮”名气的意图了吧。

林志玲姐姐一案中,林志玲本身作为模特、主持人、演员,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所处行业与化妆品也息息相关。商家此举明显是为盗取林志玲的名字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化妆品是林志玲创立的或林志玲代言的。鉴于志玲姐姐长久以来树立的良好形象及口碑,消费者很可能基于对林志玲本人的信任而去购买这件商品,这无疑是在恶意消费林志玲自身的商业价值。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此,在先权利包含姓名权、字号权、著作权等等。《商标审理标准》中也有“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的相关规定。

在2017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所以,也并非所有的人主张用姓名权申请撤销商标都能得到相关部门支持的。用姓名权撤销商标权的前提之一就是该姓名权在他人申请商标日期前就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只有满足这个条件,相关消费者才有可能在看到某商标时想到某一特定人,认为特定姓名人与这一商标之间存在联系,产生混淆或误认。

最后,借用志玲姐姐的微博作为本篇结尾吧。“希望这些商家以后能恪守诚信经营的商业道德准则,不要再通过这样不合法的方式误导消费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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