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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睿说丨商标异议中的“在先权利”
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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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作为提出商标异议的理由,什么是“在先权利”有哪些“在先权利”“在先权利”的规定有什么意义都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一、“在先权利”的含义

“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损害”往往指的是实际发生的损害,包括损害在先权利人的财产权益损害在先权利人的人身权益。“现有”一般应当以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为时间点,确定在先权利是否形成,是否仍处于合法状态,但如果在先权利在案件审理时已不存在的,则一般不影响系争商标的注册。

二、“在先权利”的范围

常见的在先权利有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其适用条件如下:

1、损害字号权的适用条件:

1)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他人已在先登记或使用其字号;

2)该字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2、损害著作权的适用条件:

1)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他人已在先享有著作权;

2)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3)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4)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3、损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适用条件:

1)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及使用之前他人已在先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

2)系争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

4、损害姓名权的适用条件:

1)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系争商标文字指向该姓名权人;

2)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

5、损害肖像权的适用条件:

1)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系争商标图像指向该肖像权人;

2)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肖像权可能造成损害。

除以上在先权利,在实践中还有其他在先权利,如商品化权,在实际的案件中当事人需要举出证据材料证明是否损害在先权利。

三、“损害在先权利”规定的意义

法律不仅保护已经注册的商标,对于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非注册商标,法律也予以保护;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是任意的,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在商标的审查中,审查员依据商标法着重审查申请商标是否存在商标法规定的绝对禁止情况、申请商标是否与他人在申请构成近似,但对系争商标是否侵犯在先权利人的“字号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审查员往往无从审查。因此该项规定为在先权利人打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通道,特别是通过异议程序,有效遏制损害,对维护市场秩序、遏制恶意抢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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