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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睿说丨商标保卫战—商标异议(二)
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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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33条列举了可以提出商标异议的理由。我们将这些商标异议理由分为两大类,分别是:违反绝对禁止注册事由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申请;违反相对禁止注册事由的,只有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接下来我们就用几天的时间来了解一下商标异议理由中绝对禁止注册的事由

《商标法》第10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一款比较明了,所提到的我国的名称、国旗、国徽等神圣不可侵犯,不得作为商标来使用。今天我们着重来看第二款,对其他国家的名称、国旗、国徽等,也不能申请商标吗?那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又是什么意思呢?小睿结合案例给大家介绍下~

 

2007年9月12日,瑞士威戈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申请“SWISSGEAR”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装电池的照明灯(野营用)等,申请号为6272283。2012年03月13日该商标进入初审公告期。公告期内,福州跨洋贸易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请求,认为被异议商标与瑞士国名“SWISS”近似,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不应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局经审查做出异议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威戈公司不服啊,一路上诉,经过二审程序,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历经八年,终究还是尘埃落定——不予注册。这是为什么呢?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为“SWISSGEAR”。其中,“SWISS”的中文含义可译为“瑞士的、瑞士人的、瑞士文化的”。“GEAR”的中文含义可译为“齿轮、设备、用具、器械、装置”等。“GEAR”使用在第8类“手工操作的手工具”等商品上描述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显著性较弱。对于中国相关公众而言,被异议商标易被识别为“SWISS”和“GEAR”的组合,整体上并未形成强于“SWISS”(瑞士的、瑞士人的、瑞士文化的)的含义,该商标的显著部分与瑞士国家名称相近似,故被异议商标构成与瑞士国家名称近似的标志。

虽然威戈公司证明其“SWISSGEARBYWENGER”商标在瑞士获准注册,但该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并不相同,且显著部分不能理所应当认为是“SWISS”,因此不能证明瑞士政府同意威戈公司将“SWISS”作为商标的识别部分在中国注册。

大家都get到了吗?学习过后,如果是你看到有公告期内的商标违反相关法条,也可以对它提出异议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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