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啊!哦买噶!天啦噜!”等等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口头禅,其实早已被有心人注册成为了商标,并通过了商标局的审查。想像一下,我们穿着“天啦噜”牌的衣服;吃着“天哪”牌的方便面;喝着“哦买噶”牌的啤酒......有些人会觉得,这也可以?!但事实告诉我们,这确实可以!
随着我国商标申请量越来越大,新申请一个好的商标可以说是越来越难了。常见的、朗朗上口的名称大多已经被人捷足先登,那么如何在商标法允许的范围内另辟蹊径,找到没有被人发现的“宝石”,就成为了我们需要好好琢磨的问题了。
追求“创新”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举个例子,同样是表达惊讶的语气词,“天哪”就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成功,但“我的神啊”就因涉嫌有害于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即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而驳回。
其实,申请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也没有在先相同或近似的申请,都可以申请。
申请商标既要开动脑筋大胆尝试,又要结合相关事实、不盲目申请,否然浪费自己的金钱不说,也是对审查机关有限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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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商标法相应条款,申请商标的时候可一定要遵守这些法律规定哦!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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