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H公司构成侵权,判赔40万”到“撤销原审判决,H公司不侵权”,郑州睿信这次又为委托人打了场漂亮的翻身仗!
前情回顾
2015年,内蒙古包头S公司对其待建的铝厂废弃物处理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最终,郑州H公司中标。但是在该项目工程尚未竣工时,原先与H公司同为该项目竞标者的吴某,却在2015年底将H公司连带S公司诉至郑州中院,吴某认为H公司向S公司提供的项目侵犯其拥有的一项发明专利权,要求法院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0万元。2016年5月,一审判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H公司需停止侵权并支付40万的赔偿金。
作为H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郑州睿信认为一审判决中存在诸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于是接受H公司委托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郑州睿信在上诉状中明确指出:
1)吴某在一审起诉中涉及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虽然在H公司网站、S公司网站、环评报告中多次出现,但一审判决在并未明确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到底是其中的哪一个的情况下,就笼统地进行了侵权比对分析,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2)H公司的生产工艺缺少涉案专利的数个涉及工艺实施所用设备的技术特征,但一审判决不依照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进行技术特征比对,却将化学反应原理混淆为专利的保护范围,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峰回路转
郑州睿信代理人员通过对一审判决的仔细分析,从侵权事实的认定以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入手进行二审上诉的准备。2018年3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H公司不侵犯吴某专利权,对一审判决予以撤销并由吴某承担一、二审的所有诉讼费,使得H公司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保障。
在本案水落石出之际,回顾其审理过程,焦点正是郑州睿信在上诉状中指出的以上两点问题。首先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二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于2017年9月北上包头S公司,对H公司承建的项目工程进行了现场勘验,确认了该项目工程生产时的实际工艺流程,于是本案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终于浮出了水面。
而关于技术特征的比对。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在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审查被诉技术方案是否覆盖了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凡是专利权人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应进行技术特征的比对。涉案专利涉及的化学反应原理系公知技术,一审判决将化学反应原理作为技术特征比对属对象错误,忽视各步骤实施所使用的相关设备、产品的技术特征,仅对涉案专利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工艺流程进行比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侵权判定方法。
以案为鉴
本文中的专利侵权案件历时两年有余,除了对该案专利侵权审理过程的回顾和梳理,我们不妨还可以回溯更远。实际上,很多专利侵权纠纷成败的结果往往是有迹可循甚至是命中注定的,因为指控他人侵权的决胜武器——“专利文件”是早就木已成舟的,因此想要在侵权指控中取胜的根本还是高质量专利文件的撰写。但是,专利被授权并不意味它就是一篇高质量的专利,比如本案中的涉案专利虽然是发明专利,但是其要求保护方法的权利要求却包含了各步骤实施所使用设备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在侵权判定时都可能成为其“阿喀琉斯之踵”。而大多数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恐怕没有料想到自己的专利日后会拿来在专利纠纷中“历练”。因此,他们可能并不在乎或者难以分辨专利撰写质量的高低。
而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作为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要未雨绸缪地为委托人谋划专利保护范围。不能只图“授权”——技术特征详而多,权利要求冗长没有层次性。这样的专利保护范围非常狭窄,在侵权指控中根本站不住脚。授权容易了,可是想要维权时却是亡羊补牢,为时晚矣。
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原创,如有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