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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睿信:商标“撤三”问题整理
2020-06-05

已经拿到商标注册证,为什么商标还会被“撤三”?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因此只要满足了“没有正当理由”且“连续三年不使用”这两个条件,个人或企业出于保护(非使用)目的而注册的防御商标,以及被核准注册达三年以上又从未实际使用过的闲置商标,都面临着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的风险。


 这个“三年”时间是怎么计算的?

答:从商标局收到请求人的撤三请求日开始起算,往前推三年,对方应当提交这三年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被“撤三”,之前交的官费还退吗?

通常情况下,只要商标局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审查程序,该商标后期出现的其他状态,均不再退还上缴的费用。


“撤三”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1. 近三年的商标宣传材料(包括在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上的宣传资料;和公司制作的宣传单页、手册等;公司促销或其他推广宣传活动资料);

2. 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企业招牌、加盟许可合同;

3. 近三年销售范围,销售额说明,销售发票复印件、纳税申报证明等;

4. 近三年的广告宣传费用统计(请加盖公章),最好能提供与广告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及相应费用支付发票复印件;

5. 相关媒体对企业的报道、采访等材料;

6. 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推介会等公开了使用商标的证明:譬如参展照片、参展证、缴费发票等;

7.  带有商标标样的产品质检报告;

8. 带有企业商标标识的资质证明及所获荣誉证书:包括各种奖章、奖状、荣誉及称号等。

9. 单一的商标使用证据,如广告物品、包装物等往往并不能充分证实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时,可以出示多种证据,让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彼此关联,形成证据链条。


“撤三”的成功率有多少?

“撤三”的成功率取决于对被撤商标使用情况的综合评估,只能个案具体分析。


哪些情况视为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

3.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

4.其他无法使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