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讲发明专利质量与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发明质量高,正确吗?否也!又经常有人讲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相比,稳定性好,正确吗?否也!还经常有人讲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相比,保护范围大,正确吗?否也!但国际上一讲专利,必是发明,而实用新型在很多国家不属于专利,到底什么原因呢?
下面,我们把有关的法律规定和长期的实践经验拿出来与大家共享,一起讨论一下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长短优劣及申请策略。
一. 发明专利的质量比实用新型专利的质量高吗?
我们认为,高质量的专利涉及以下五个纬度:
1.高质量的创新;
2.高质量的撰写;
3.高质量的审查;
4.高质量的授权;
5.高质量的应用和保护。
高质量的创新,是指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实质性的技术解决方案,并能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该技术方案又符合授权条件,即可认为是高质量的创新。从这一方面上讲,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质量孰高孰低并无定论。
高质量的申请文件撰写,是指权利要求书保护主题合理,权利要求层次分明,保护范围恰当,技术特征上位得当。从以上几个方面看,发明和实用新型要求并无差别。
高质量的审查,涉及审查部门对技术的理解,检索的准确性及从法律角度对专利申请可授权性的把握水平。当然,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如果能对工程、市场、保护进行综合考虑,应当更佳。由于我国实用新型制度实行的是初步审查,而发明专利除了初步审查外还有实质审查,在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会帮助申请人指出授权障碍,会有助于提高发明专利权的稳定性。但对于审查员的意见是否正确,申请人(或代理师)有机会在实审阶段发表意见以纠正审查员的看法,所以,实审阶段申请人的参与有助于提高审查质量。
高质量的授权,高质量的授权涉及审查员和申请人(有代理机构的是代理师)之间基于创新特点、授权条件的讨论和平衡,如果能够基于现有技术、创新技术和法律规定,找到了能够兼顾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点,这样的授权才是高质量的,从这一点上讲,发明专利申请优化质量的机会更多一点。
高质量的运用和保护,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类别没有直接关系,与专利权人的维权意识和水平,行政或司法部门的处理水平有关。
所以,从以上分析看,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本身并没有优劣之分,质量优劣与过程参与人的水平和办理质量有关。
二.发明的稳定性比实用新型高吗?
专利的稳定性是指专利授权条件的充分性,涉及的法律规定是权利要求要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说明书应该清楚完整、公开充分,权利要求书应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上述条件中,创造性的要求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的高,其他条件一致。从授权审查和无效的规定和经验看,由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高,实践中发明专利审查和授权后,被提出无效时可以运用的证据和手段更多,发明的稳定性可能反而差。
三.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比实用新型更大吗?
专利的稳定性是指专利授权条件的充分性,涉及的法律规定是权利要求要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说明书应该清楚完整、公开充分,权利要求书应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上述条件中,创造性的要求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的高,其他条件一致。从授权审查和无效的规定和经验看,由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高,实践中发明专利审查和授权后,被提出无效时可以运用的证据和手段更多,发明的稳定性可能反而差。
四.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程序设计上的优劣
实用新型适用初步审查程序,在申请文件递交后,只有一次主动修改机会,对于申请人专利申请审查阶段的文件修改和权利完善有一定的限制。发明专利实行的是“初步审查+实质审查”的程序,申请人在文件提交后有两次主动修改的机会和多次被动修改的机会,对于申请人专利申请和审查中主动修改和完善权利有较大的自由度和较多的机会。
从以上分析来看,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申请发明专利对申请人更有利。
从长期的代理实践看,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首先要考虑保护客体适合什么类别,其次考虑发明创造的市场寿命和市场价值,最后才是费用支出问题。
对于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创造而言,由于申请和审查阶段给予的修改机会少,多数情况是一旦提交,直接授权,这反而可能会给申请人的权利造成大的伤害,所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更强调申请前的检索、授权可能性的判断及文本撰写质量的要求。
对于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发明创造而言,由于申请和审查阶段,给予的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的机会更多。如果申请人善加利用,可以更好的利用先申请原则抢先于竞争对手申请专利,在申请审查的各个阶段主动控制和规划公开时机、修改时机和修改内容,会更有利于获得一份稳定性好、保护范围合理的专利权。
所以,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本身并无优劣,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类别选择、申请策略、撰写质量、过程中的优化和管理,才是关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质量的关键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