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图形+DIDADI+滴答滴”
类别:10
申请号:26363296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和注册号为13024429的引证商标“图形+伞兵+SANBING”构成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此驳回申请商标的申请。我公司商标部经认真比对引证商标、分析驳回理由,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我公司接受申请人的委托,针对被驳回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申请。
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对比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复审事实和理由
1、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整体差别较大,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为文字,文字部分风马牛不相及,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3、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差异较大,并不构成近似图形。
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无论是整体比对,还是要部比对,均不构成近似。无论从相关公众的注意力,还是商标的独创性、显著性等方面考虑均不构成近似商标。
5、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其本身具有独特的内涵,具有非常强的的显著性和独创性,引证商标并不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商评委裁定
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各有汉字部分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案件点评
商标局在审查组合商标时,会对商标的每一个元素进行检索。可能发生商标局认为两商标辅助元素构成近似,从而驳回整个商标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若不认可商标局的驳回意见,建议申请人通过驳回复审维护自己的权益。正如本案,两商标醒目的文字部分风马牛不相及,文字是主要的识别部分,且图形部分并不近似,那么很有必要通过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争取商标权益。
在商标的驳回复审理由中需要着重体现主要识别部分即显著部分的比对与整体比对。本案申请商标作为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是“滴答滴”,而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是“伞兵”,且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图形构图上均存在区别。故在复审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判定为近似商标,准予注册。
商标注册在前期需要细致的检索、专业的判断来提高一次通过的概率。若是出现被驳回的情况,需要仔细分析驳回理由,在驳回复审期限内做出决定。每个商标都蕴含了无限的商誉和可能,被驳回并不等于被判“死刑”,不要轻易放弃复审等救济程序,通过专业的团队的分析撰写,有可能就让被驳回的商标“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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