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是一种以法定理由和相应证据对已授权的专利向行政机关提出不应授权的异议的行政请求手段。由于无效宣告请求人与专利权人互为对立面,行政机关则居中裁决,因此其属于一种 “准官司”,而且专利权无效纠纷还可能会继续演变成 “真官司”——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而这些纠纷势必牵扯双方当事人的人力和财力,所以通常情况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是在专利侵权纠纷发生后采取的防御性手段。
但是近年来,在一些行业中占有先入优势的国外企业却屡屡向国内企业提起主动进攻性的无效宣告请求,其发起者如同在平静水面下游动的鳄鱼一般,悄无声息的在国内专利中不断寻觅,在发现可能影响其利益的新生国内专利后,“鳄鱼”就会缓缓接近“猎物”,开始搜集和积累用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相关证据,而当时机成熟时——证据搜集完毕且国内专利已经授权,“鳄鱼”将主动出击启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而事先毫无防备的国内企业往往对这种突然袭击不明就里,因为没想到仅仅是申请了一个专利竟然就卷入了涉外纠纷。
面对“鳄鱼攻击”应如何应对?本文将就一起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讲述郑州睿信如何帮助国内企业消解其专利权被德国“大鳄”提起无效的“无妄之灾”。
案件起因
河南省P公司是国内知名的高压开关设备生产企业,由于六氟化硫气体是开关产品中使用的绝缘气体,因此P公司于2011年研发了一种新型的用于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和净化的分离净化设备,该设备能够将开关产品检修时回收的六氟化硫气体进行气体分离净化,从而能够对六氟化硫气体重复使用并减少排放污染问题(六氟化硫属于温室气体)。P公司在2011年委托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郑州睿信)申请了保护其分离净化设备的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并于2012年年底被授予专利权。
德国D公司,是国际上六氟化硫分离设备领域的行业翘楚,其主营的六氟化硫气体分离设备在本世纪初已销售到中国,D公司的六氟化硫分离设备也是采用气体分离方式对六氟化硫进行净化。
P公司的涉案专利在2012年年底授权,D公司于2013年8月就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D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无效主张是:D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销售的设备所构成的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组合能够破坏涉案专利的创造性,其使用的证据主要是证明设备销售的相关合同单据以及产品说明书。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后,P公司高层对该德国知名企业发起的涉外案件高度重视,但多达300余页且主要为涉外证据的的无效材料一时也令P公司难以摸清D公司的虚实,而留给P公司的答辩期限却只有一个月。于是P公司向郑州睿信提出了委托代理意向,郑州睿信立即组织公司的专利无效宣告团队和相关专业人员对证据进行梳理、对该无效宣告请求内容进行了分析评估,并且与P公司的相关对口单位进行会谈,以对D公司的技术、涉案专利的技术进行了深入了解。经过研讨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第一,从D公司提交的委托手续公证办理日期来看,D公司早在2012年就已经启动了无效宣告准备工作,其搜集证据的准备工作在2013年初就已经完成,而从D公司在材料中附具的数万欧元的账单来看,其办理相关事宜的花费不菲,由此可见,D公司是在涉案专利刚授权时就启动了无效宣告准备工作,可谓蓄谋已久且志在必得。第二,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与D公司的设备虽然用途相同、原理相似,但两者在某些关键技术环节上仍有可以进行争辩的实质性区别。第三,涉外证据中的一些文书中存在可以质疑的瑕疵,但实际情况则需要在口审时看到全部证据原件后才能确定。因此,从证据规则和技术内容两方面入手,D公司的无效理由及证据均存在予以反击的薄弱环节。
口审交锋
2013年12月,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口头审理在位于北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如期举行。D公司向合议组出示了近300页的证据原件和相关公证文书原件,并向合议组陈述了其证据使用的方式和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P公司的无效宣告代理团队在现场仔细查验了证据原件后已然摸清了对手的底牌,于是一方面从涉外证据的来源、合规性和真实性入手指出其存在的缺陷,另一方面则从技术方案的主要区别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提出了反驳意见。上述意见提出后,合议组也对D公司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表达了与上述意见相同的看法,合议组认定:证据存在的问题必须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解决,否则全部证据都将不予采信。
虽然合议组给出了解决方案,但由于D公司的主要注意力都集中在技术内容上,面对突如其来的证据缺陷问题则完全是措手不及。最终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本案口头审理结束时,D公司也没能解决证据中存在的问题。
随后,已毫无胜算的D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撤回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声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向P公司发出以请求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结案的结案通知书。本案最终以P公司专利权继续维持而大获全胜,D公司经此一役则偃旗息鼓,再也没有针对P公司提出新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评析与总结
回顾本案,D公司是在P公司专利刚授权就启动了专利无效宣告准备工作,而且其经过长时间准备后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其三百多页的证据也十分可观,这说明D公司对国内专利情况十分重视,而且其对于专利保护规则的运用也相当熟练。而实际上,自国家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来,国内的专利保护力度以及国内企业的创新水平、专利保护意识均不断提高,由这些创新引出的专利布局,已经成为了中国企业与国外对手竞争的筹码。与之相应的,那些专利制度运行百年的发达国家的企业,比如D公司这种行业“大鳄”也开始瞄上了中国企业申请的国内专利,因为这些国外企业深知通过“专利权无效”的非诉手段将对手的专利威胁扼杀于萌芽中,其成本要远小于日后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的正面交锋。
虽然D公司的专利风险意识和敏感性值得肯定和借鉴,但是即使如本案中的D公司这种“大鳄”,花费了大量时间、财力准备的此次无效宣告请求,却由于一点疏漏被对方识破,就足以导致其提交的全部涉外证据无法使用而只能是功亏一篑。因此对于专业性强、程序规则复杂的专利无效程序而言,其中的每个环节均马虎不得,否则就将一招不慎,满盘皆输。
因此在面对来势汹汹的“鳄鱼攻击”时,国内企业也无需过分慌张,而是应当寻找突破口伺机反击。就如本案中的P公司,其与无效宣告代理团队积极合作,仔细地分析证据和技术事实,从而能够对本案的每个证据细节都做到了如指掌,而对于技术事实更是凭借前期大量扎实、深入的分析工作和反复推演做到了成竹在胸。而且,换个角度来看,遭遇“鳄鱼攻击”也并非完全没有好处,他人提起的无效宣告程序不但能测试专利权的稳定性还能让专利权人尽早获知其“含金量”,而且国内企业通过此类交锋,还能够不断提升自身水平来适应这种“权利的游戏”,从“少见多怪”到“见怪不怪”,最终将自身的专利保护能力和竞争实力提升到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