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利用“飞跃上诉”制度 连获最高法院胜诉
2021-04-27

 近年来,国家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了一系列举措,其中将涉及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的上诉案件的审理权集中至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上诉审理机制,这是司法领域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一项重大措施。该措施在业内被形象的称为“飞跃上诉”制度(即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可跳过中间层级而直接上诉至最高院),该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到现在已经两年有余,郑州睿信的诉讼团队也在两年间赴最高院代理了多场“飞跃上诉”案件并收获颇丰,郑州睿信在近日收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两份二审判决书,与朋友们分享其中的维权故事。

案情简介

 首个案件是一起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件。此前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A公司侵权并需支付巨额赔偿。在最高院的二审上诉审理过程中,郑州睿信受托于二审上诉人A公司,即被控侵权方,郑州睿信诉讼团队沉着应对专利权人B公司的侵权指控,为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不遗余力,终于通过主张涉案专利在最高院审理的另一上诉案件中被认定为不具有专利效力,使案情柳暗花明,最高院在该侵权案件的二审判决中认定涉案专利系争权利要求的法律状态“实质上已经等同于被‘被宣告无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使得A公司扭转败局。

 案件二则属于针对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其起因还是源于专利权人C公司与被控侵权方D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官司,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控侵权方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是一种常见的诉讼策略,而此次郑州睿信接受的委托任务则是要助C公司“守住”专利权。这个案子从国知局-北知院-最高院所构建的“专利确权通道”一路打来,过程颇有波折,“第一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现更名为复审与无效审理部)作出的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无效宣告决定,而郑州睿信诉讼团队毫不气馁,在“第二站”北知院,与国知局及无效宣告请求人(即D公司)的交锋中为权利人据理力争,终于北知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前述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使涉案专利得以“起死回生”。而国知局不服一审判决,D公司也不肯善罢甘休,两者都向“终点站”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最高院2020年5月立案后,三方在开庭审理中当然又免不了一番唇枪舌剑,最终在二审判决中,最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郑州睿信不辱使命为C公司守住了阵脚。

评析与总结

 首先,本文开篇讲述的“飞跃上诉”制度,其主要初衷之一是知识产权效力裁判(比如涉及专利权有效性的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与知识产权侵权裁判两大程序在裁判尺度的统一和在程序上的高效对接,解决地方法院裁判尺度不统一、程序繁琐的问题;二是能够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专利诉讼程序的干扰。对于最高院“飞跃上诉”制度的价值和意义,郑州睿信诉讼团队通过亲历庭审已多有体会,该制度向上集中审判权,案件审理队伍更加专业,还可以将行政确权案件的审判结果直接对接到民事侵权案件的审判中,确实在统一裁判标准和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方面颇有成效,这也为日后建立国家层面的审理此类案件的专门法院摸索了经验、打下了基础,可以拭目以待。

 同时,知识产权只有经受如在上述案件中的反复“折腾”,才能够“百炼成钢”,反之则可能是“脆而不坚”,而未经使用的知识产权则较难评价其质量和价值。所以从企业维权角度来看,还是需要与专业团队紧密结合才能在知识产权维权方面有所建树,只有前期培育出一批“敢用又好用”的权利, 才能在后来的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环节中无往不利,否则在维权时就可能进退失当,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对于郑州睿信而言,“做能保护的专利”是在成立伊始就已经确立的信条,深耕细作十余年以来,助力合作伙伴在维权事务上收获颇丰,而现今 “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的国策出台之际,郑州睿信将适逢其时,迎来“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应用保护,促创新发展”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