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今天讲述的专利无效,涉及郑州睿信在近日连续收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来的两份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这两份无效宣告决定书都支持了我方的主要代理主张,对方专利的关键权利要求被悉数宣告无效。虽然这两份决定书总计不过二十多页,但其产生的后果却如蝴蝶效应,势必牵动三省三地的多方人士。
而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2020年9月初,河南省一家畜牧设备生产企业A公司在华南C市参加畜牧业展会时,被其竞争对手河北省的B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在展会现场投诉至C市的知识产权局(下称C局),C局现场受理B公司的行政处理请求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展开现场调查并取证,一时间在展会现场引起观者云集。而面对来势不善的B公司,措手不及的A公司只得主动将涉嫌侵权产品撤展,以期平息此事。但B公司岂能善罢甘休,事后C局赶在国庆节前(2020年9月末)即召开了该专利侵权行政处理案件的口头审理,并快马加鞭在一个多月后(2020年11月初)就作出了处理决定,认定A公司侵犯B公司两件专利中的若干项专利权,并裁决A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行文至此,可能读者们已经猜到了,“釜底抽薪”中的薪柴,实指C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所依据的B公司的专利权,而该专利权也正是两份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中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当时,A公司在C市撤展回豫后,就慕名而来委托郑州睿信启动了对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宣告工作,睿信专利无效宣告团队通过对涉案专利和侵权产品的严谨分析、扎实的证据检索,制定了以破解侵权指控为目标的专利无效宣告策略,并将该策略贯彻于随后的书面请求意见和口审交锋过程,而通过最终的无效宣告结果来看,当时的策略既切合实际又是恰到好处的。
而时隔C市展会纠纷的半年后,风云变幻,面对上述两份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可谓几家欢喜几家忧。B公司指控A公司侵权所主张的专利权目前已处于“自始即不存在”状态,于是C局作出的行政裁决也就“于法无据”。当然对于A公司而言形势可谓路转峰回, A公司将会基于睿信代理取得的两份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在行政诉讼中诉求法院判决C局撤销决定,为自己一洗清白。
评析与总结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以“专利”对竞争者主动出击,被指控侵权的企业往往缺乏对复杂的专利制度的把握,故常常会陷入被动境地。而复盘上述案件,为何两份专利无效宣告决定能够迅速产生不寻常的“蝴蝶效应”,其关键在于采取了合适的应对策略。因为在面对侵权指控时有两条路径可走,一是可以直接应诉以不侵权抗辩回应,二是可以通过专利无效宣告来破坏对方专利,而两条路径各有利弊而并没有绝对的优劣,比如不侵权抗辩能够速战速决但缺少回旋余地,而专利无效程序则能够争取案件中止,但也可能导致侵权诉讼案件久拖不决,让被控侵权方长期背负污名而影响声誉。另外在提出专利无效宣告时也要结合专利侵权案情制定合适的策略,而究竟该选择何种策略处理好专利纷争,则需要依靠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将法律和技术知识与市场相结合,不但要抽丝剥茧地找出关键要害,对症下药,还要审时度势以最佳的诉讼策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如果策略选择不佳,则有可能错失机会而陷入长期被动。
当然,本案也并未尘埃落定,由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并非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期撤销行政决定。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也是如此,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以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而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而经长期工作实践发现,由国知局-北知院-最高院所构建的“专利确权通道”,相比于地方,其汇集了大量长期从事专利审查、专利审判工作的专业人员,所以其对标准的掌握较为统一、审判经验也较为充足,已成为目前专利维权工作所必须考虑的渠道之一。
最后,从反面来看,本案对专利权人也有其警示意义,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不稳定的专利权永远是专利维权过程中的“阿喀琉斯之踵”,在不能确保专利权稳定的情况下过早维权很可能只是“冲动之举”。而在郑州睿信代理的维权案件中,“专利稳定性分析”一直是专利维权工作启动前的必备功课,曾代理的无效案件中,既有专利被四次提出无效而屹立不倒,也有专利历经国知局-北知院-最高院而柳暗花明,当然,这些就是其它发生于睿信的维权故事了。